广东东莞一家做电子配件的工厂,去年财务经理小王被同行”指点”了一招:把一部分进项税做转出,可以降低税负率,税务不容易盯上。小王照做了,结果今年稽查时被查出:正常生产经营用的原材料进项也被转了将近30万。结论很清楚:转出不符合规定,补缴增值税30万,滞纳金4万多,罚款15万。同行那句话,价值49万。
进项转出的核心逻辑:用途变了,税就得变
进项税抵扣的基本规则是:你买来东西用于生产经营,产生了销项税,那么对应的进项税可以抵。但如果用途变了,不再是生产经营,进项税就不能抵了。不能抵的部分,要做”进项税额转出”。
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十条列举了不能抵扣的情形: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、免征增值税项目、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、劳务、服务、无形资产和不动产。
说白了,核心判断标准就一个——用途。同样的原材料,你用来生产产品卖,进项能抵;你发给员工当福利,进项就得转出。
必须做进项转出的5种典型情况
实务中,这几种情况最常见,不做转出就是给自己埋雷:
- 免税项目耗用的进项:公司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,那免税项目对应的原材料、水电费、服务费等进项,必须按比例转出。比如你是软件企业,有自研软件销售(免税)也有技术服务(应税),自研那部分的成本对应的进项就不能抵
- 集体福利耗用的进项:给员工食堂买的米面油,给宿舍装的空调,给健身房买的器材,这些进项都不能抵。即使取得了专票,也得全额转出
- 个人消费耗用的进项:老板把公司买的高档茶叶拿回家喝,或者公司买的车主要是老板自己用,这些进项都要转出
- 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:货物被盗、霉烂变质、管理不善造成的报废,这些损失对应的进项不能抵,要转出。注意,如果是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,进项是可以继续抵扣的
- 改变用途的固定资产:公司买了一台设备本来用于生产,后来挪到食堂里用了。这时候要把原来抵扣过的进项税,按净值率计算转出
千万别随意做进项转出的3种情况
东莞那家工厂的问题就在这里:他们为了”降低税负率”,把正常生产经营用的进项也做了转出。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”少抵扣进项税额”,税务稽查时会认定为多缴税款吗?不会。税务的逻辑是:你该抵的不抵,导致少抵进项、多交增值税,这是你的”自愿”行为。但问题在于,转出后成本增加了,利润减少了,企业所得税也少了——这属于偷税。
以下几种情况,做了转出反而是错的:
- 正常生产经营用途:只要用于应税项目,不管你的税负率高低,进项都应该正常抵扣。人为转出以”调节税负”,一旦被发现,转出部分不但不能退,还可能被认定为偷税
- 用途不明的期间:有些企业购进原材料后,暂时不清楚用于应税还是免税项目。这种情况下别急着转出,可以先正常抵扣,等用途确定后再调整。提前转出,以后想转回来很麻烦
- 部分用途改变的混用物资:比如一栋办公楼,一半出租(应税)一半自用(免税)。这种情况下不是全额转出,而是按面积比例分摊。全额转出或者全额抵扣,都是错的
实务操作建议
做进项转出,核心建议是”有据可查,比例合理”。
- 建立进项税额台账,详细记录每一笔进项的用途归属,特别是兼营免税和应税项目的企业
- 用于免税项目的比例,按实际业务占比计算。没有精确数据的,可以参考收入占比或者工时占比
- 转出比例每年复核一次,业务结构变了,比例也要跟着调整
- 所有的转出都要有书面依据,会议记录、内部审批、业务说明,留存备查
最后说一个判断小技巧:如果你做进项转出是为了”让账更好看”或者”税负率别太低”,那这个转出大概率是错的。进项转出只应该有一个原因——用途确实不符合抵扣条件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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