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2年,浙江台州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张某,通过中间人购买了12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。案发后,法院判了有期徒刑3年6个月,罚金20万。张某的老婆抱着孩子来旁听,庭审结束她在走廊里哭了半小时。
很多老板对虚开发票的认识还停留在”补点税就行”的阶段。说实话,这种想法太危险了。
虚开发票到底怎么量刑
刑法第205条写得明明白白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,税款数额1万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,就达到立案标准。税额5万以上算”数额较大”,判3年以下。50万以上算”数额巨大”,3到10年。250万以上算”数额特别巨大”,10年以上甚至无期。
这还只是在税款金额上的标准。如果你虚开以后又用来骗取出口退税,或者用虚开的发票去抵扣税款导致国家实际损失了,量刑只会更重。
普通发票也一样。虚开发票罪是刑法第205条之一,虚开金额累计40万以上,或者数量累计100份以上,就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。判5年以下,情节特别严重的5年以上。
真实案例比条文更震慑
去年广东查了一个虚开团伙,涉及200多家企业,虚开金额超过2亿元。主犯判了12年。关键是,这200多家买票的企业,只要达到一定数额,一个都没跑掉。
北京也有案例。一家科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,为了少交企业所得税,找人虚开了80万的”技术服务费”发票。结果被判了1年6个月,缓刑2年。虽然没进监狱,但背上了刑事案底,公司以后贷款、投标、申请资质全受影响。
还有个更隐蔽的:老板让员工去找票,员工买了虚开发票回来报销。最后查出是虚开,老板说是员工自己干的,跟自己没关系。法院没采信——你是公司实际控制人,财务制度你定的,报销审批你签的字,你说不知道?证据呢?
别觉得”找人代开”不算虚开
很多老板觉得:我又没造假公司,就是找了个有业务的公司帮我代开几张票,怎么就算虚开了?
税法上,这叫”让他人为自己虚开”,性质完全一样。A公司没有真实业务,B公司帮A公司开了票,A和B都是虚开。就算中间隔了C公司、D公司,链条再长,本质不变。
金税四期上线以后,税务系统比人脑聪明多了。同一个IP地址开出去的发票、同一个银行账户收款的多家企业、同一批手机号注册的公司,系统全都能关联出来。
合规建议
- 所有发票必须有真实业务支撑,没有业务的宁可不要票
- 绝不购买任何形式的”代开发票”,不管对方说得多正规
- 对外支付大额费用,必须留存合同、付款凭证、验收单据
- 定期自查进项发票,发现来源不明的立即转出
- 老板自己先绷紧弦,别给财务下”找票”的指令
我见过太多老板,平时精打细算,结果在发票上栽了大跟头。补税只是小钱,刑事风险才是大事。三年起步不是吓唬人的,是真有人已经进去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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