去年十二月份,一个老客户郑总来找我。他投资的一家餐饮管理公司做了三年,碰上了疫情,亏得一塌糊涂。注册资本300万,他和另外一个股东各出了150万,早就实缴到位了。
郑总说:”公司账上就剩8万块钱,欠了供应商货款120万,欠员工工资40万,银行贷款还有80万。我是不是直接宣布破产就行了?股东是不是只承担有限责任?”
我听完他说的情况,叹了口气:”有限责任是没错,但有几个例外。你先把这三年的财务情况给我看看,我帮你判断股东责任到底有多大。”
破产清算不是”一键删除”,有严格的法律程序
说实话,很多老板以为破产清算就是公司经营不下去了,老板说一句”破产吧”,这事就算了结了。完全不是。
企业破产清算是一个严格的司法程序,由法院主导,有明确的流程和时间节点。主要分这几个阶段:
第一,破产申请。可以由债务人(企业自己)申请,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。法院受理后,会指定管理人(以前叫”清算组”)。
第二,债权申报。法院会发布公告,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。期限一般是30天到3个月不等。债权人要在期限内申报,逾期未申报的可能丧失受偿权利。
第三,财产清理和评估。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,盘点资产、追收应收账款、处理未履行完毕的合同。对企业的固定资产、存货、知识产权等要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作价。
第四,债权人会议。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,讨论并通过财产变价方案、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。
第五,财产变价和分配。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方案,拍卖或变卖企业财产,然后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。
第六,终结破产程序。财产分配完毕,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。法院裁定终结后,企业法人资格正式消灭。
整个流程走下来,顺利的话也要6个月到1年。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复杂、有诉讼未决、资产难以处置,时间可能拖到两三年。
债务清偿的法定顺序,股东排在最后
很多人关心的是:公司欠了一屁股债,股东最后会不会被牵连?
首先要理解,破产清算中的财产分配是有法定顺序的。《企业破产法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清偿顺序:
第一顺位: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。包括管理人的报酬、评估费、拍卖费、律师费、审计费等。这些费用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。
第二顺位:职工债权。包括拖欠的工资、医疗伤残补助、抚恤费用,以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。郑总公司欠的40万员工工资,属于这一顺位。
第三顺位:社保费用和税款。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(单位部分)和税款。
第四顺位:普通破产债权。供应商货款、银行贷款、民间借贷等,都在这一档。郑总公司的120万货款和80万贷款属于这里。
如果破产财产按顺序清偿到第四顺位还有剩余,才轮到股东分配剩余财产。但在实务中,走到破产的企业,资产通常不够覆盖前两顺位,股东基本拿不到什么。
郑总公司账上只有8万,加上存货、设备、装修残值,评估下来大概能变现35万。但员工工资40万都不够付,供应商和银行一分钱都拿不到。股东当然更不可能有剩余财产。
股东的有限责任,这几个例外能刺破
正常情况下,公司是企业法人,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。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。这就是”有限责任”的核心含义。
但”有限责任”不是绝对的。《公司法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几种”刺破公司面纱”的情形:
第一,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。如果股东认缴的出资没有实缴到位,或者抽逃出资,要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新公司法实施后,2027年6月30日前必须实缴到位,到时候这个风险会集中爆发。
第二,人格混同。公司和股东的财产混同、业务混同、人员混同、场所混同,导致公司丧失独立人格。典型的表现是:股东个人账户收公司货款、公司账户支付股东个人开销、公司和股东用同一个办公地址、同一批人既做公司的事又做股东个人的事。
第三,过度支配与控制。控股股东把公司当成自己的”钱袋子”,随意调拨资金、转移资产、关联交易不公允。这种情况法院可能认定为滥用控制权,要求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第四,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举证责任倒置。如果是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,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,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郑总那家公司,我帮他排查了一下。两个股东各出资150万,实缴到位了,出资义务没问题。但有一个隐患:公司银行账户和郑总个人账户之间有频繁往来,三年累计大概有200多万。有些是郑总垫付的费用,有些是收回的货款。这种资金混同的情况,如果债权人主张人格混同,是有风险的。
我的建议是:在正式申请破产之前,先把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往来账彻底清理一遍。郑总垫付的款项,要有完整的凭证和审批记录;收回的货款,要及时转回公司账户。把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好,才能降低被”刺破面纱”的风险。
破产清算之外,还有两条路可以走
不是所有的困境企业都必须走破产清算。有时候,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可能是更好的选择。
破产重整,指的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,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出重整计划,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、法院批准后执行。重整期间,企业可以继续经营。重整计划一般包括债务减免、延期偿还、引入新投资人、调整经营方案等内容。
重整的好处是企业可以”保壳”,业务和品牌不至于完全清零。对于有持续经营价值但暂时资金链断裂的企业,重整是更好的选择。但重整程序复杂,成本也高,而且需要债权人的配合。
破产和解,指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,约定减免部分债务或者延期偿还。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、法院认可后,具有法律效力。和解的好处是程序简单、成本低,但前提是债权人要愿意让步。
郑总的公司,我其实不太建议走破产。餐饮行业资产残值低,破产清算下来债权人受偿比例可能不到10%。不如尝试跟主要债权人谈判,提出分期偿还方案或者债转股方案。虽然过程艰难,但至少给了各方一个体面的出路。
郑总后来跟我说,他找了两家最大的供应商谈了三个月,一家同意债转股成为小股东,另一家同意分三年还清本金、免除利息。银行贷款部分,通过担保人协调,做了展期两年。公司虽然还在艰难运营,但至少活下来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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